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,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:    (1)重大涉外案件;    (2)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    (3)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。

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。

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:    (1)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    (2)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。